12月2日,美盈森(002303)发布了《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》,原告为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简称“新天地”),原因是新天地不服深圳国际仲裁院于今年4月份作出的对美盈森诉求的仲裁。
在该仲裁中,新天地要求美盈森向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。但深圳国际仲裁院驳回了新天地的全部诉求。
新天地在西藏,美盈森在深圳,可以说是天南地北,但在2013年因新天地控股70%的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(简称“金之彩”)他俩纠缠到了一起。2013年美盈森与西藏新天地、欧阳宣(时任金之彩董事长,并拥有金之彩20.574%的股权)及金之彩签订了《股权收购协议》,美盈森将以2.87亿的价格收购新天地持有的金之彩70%的股权。
就像绝大部分收购项目分期支付一样,先支付1.635亿,剩余的再慢慢付。
此外,对于之后的款项,协议中列出了业绩保障,即收购完成后的当年度,金之彩净利润不低于3300万元;收购完成后,2014年度、2015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相比前一年度分别增长不低于30%,且2014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不低于4290万元、2015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不低于5577万元。